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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政办发〔〕31号
年6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深刻吸取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的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企业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开展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
1.对下列五种违法违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2.对下列十六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3)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4)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5)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过程中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的。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8)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9)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10)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估导则》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的,硝酸铵储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要求,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的。
(11)未根据不同的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在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规定分类存放、未设置品种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
(12)在役化工生产装置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经过正规设计的装置除外)或设计诊断发现的问题未落实整改的。
(13)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5)油气储罐未设置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施,未设置超低液位自动停泵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的(城镇燃气按城镇燃气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6)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3.对下列十七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通过考核的,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3)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4)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6)硝酸铵及涉及硝酸铵的复混肥生产的员工在操作、分析、检修时未执行作业规程的,生产、检修过程中出现超温或原料、成品中杂质超标等现象的。
(7)未按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未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的。
(8)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包装及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9)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0)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实施统一管理的。
(11)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1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4)城镇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未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合格燃气管路和阀门的。
(15)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仓库未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台账,未根据储存、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
(16)医院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制备和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建立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的。
(17)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或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库(堆)场、码头。
1.对下列四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和港口在建项目。
(2)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对下列十四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2)超范围、超量,或违规混合存储港口危险货物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未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6)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7)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8)港口经营人未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特别是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易爆性、剧毒性物品和其他中低闪点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相应等级仓库内,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分类、未设置品种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
(9)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0)港口危险货物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11)港口危险货物未根据储存物料的危险有害和禁忌特性储存,未建立危险货物货种、流向及流量、储存、装卸管理台账,未严格遵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相关法规标准的。
(12)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未严格实行直装直取、在港区内存放的。
(13)未按规定和操作规程搬运硝化棉的,硝化棉储存环节未落实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的。
(14)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监管的。
3.对下列九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危险货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3)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4)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5)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7)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8)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未将危险货物应急救援预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9)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重点危险化学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方面。
1.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严格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化工项目,严格审批涉及硝酸铵、硝化棉和氰化钠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集中区内安全、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强化风险管控,对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特别是位于人口密集区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关停。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
2.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各地区要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情况,充分摸清底数,并建立“一企一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填报《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统计表》(附件5)。强化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宣传教育。要将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纳入执法的重点对象,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整治。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摸底、辨识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开展对涉及一级、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的专项安全评价,凡是与外部防护目标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设计不符合规范、自动控制系统不符合规定、监测监控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经整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要予以关停。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要根据《消防法》要求配备消防装备,有效控制初起火情。
4.涉及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进一步明确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宣传培训不到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及时的要依法处理。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四、整治方法
此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镇(街、园区)普查、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市政府安委会督查的方式,进行全面综合排查整治。
企业方面: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消防、工艺、设备、电气和仪表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自查问题清单》(附件4-1或4-2),逐项进行自查自改,并主要负责人签字将本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报属地政府。
属地政府方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执行者,要以最严肃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组织落实好专项整治工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或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江阴市排查问题清单》(附件2-1或2-2),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无照、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摸清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排查情况经企业主要负责人、镇(街、园区)政府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最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地区汇总形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1、3-2、3-3),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档”普查台账。发现的其他安全隐患问题也要同时列入。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方面:负责所辖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工作,重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港口局(口岸办)负责港口、库(堆)场、码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储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化学、化工实验室、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医院氧气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备和储存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步骤
(一)自查排查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各地区要彻底排查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的基本状况,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1、3-2、3-3)和《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统计表》(附件5)。排查情况经企业主要负责人、镇(街、园区)政府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最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整改治理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各地区要根据排查摸底结果,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治理工作方案,根据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高低,逐个企业、逐个问题列出整改进度表,要彻查实改,不遗漏任何一个隐患。对列入附件3-1的企业,制定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报无锡市政府挂牌督办;对列入附件3-2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并报江阴市政府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处罚到位;对列入附加3-3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存在隐患和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报相应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督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搬迁方案制定情况、部门处罚情况等,确保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市专项整治推进情况建立月报制度、月例会制度。各地区、市各有关部门分别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地区于7月31日前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1、3-2、3-3)和《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统计表》(附件5)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沈建市长任组长、唐仲贤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江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另发文通知),全面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各地区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统筹安排本地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好本地区的自查、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四个到位”。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二是执法检查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三是安全投入到位。企业要保证安全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隐患整改专项资金,用于重大隐患治理。四是隐患整改到位。各地区要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整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的要求,实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6月12日印发
关于印发《年度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及化工企业环保达标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年4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水平,着力解决环境扰民突出问题,扎实有效压降信访总量,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强富美高”新临港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提升环境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总目标,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全面梳理排查化工园区及园内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污染隐患,全面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化工园区及周边环境质量,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扰民现象的发生,有效压降环境信访,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整治,化工园区要建成“基础设施建设超前、入园企业档次提升、保障体系同步跟进、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的达标园区、放心园区、示范园区。
二、整治范围
临港经济开发区利港化工园区、石庄化工园区及辖区所有化工生产、储运企业、区内污水处理厂。(企业名单附后)
(一)化工园区环境综合整治
1、严格源头管制。组织实施园区化工及配套项目准入审查制度,强化公众参与,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对所有入园项目须经产业园区及相关部门和专家集体会审、研究,对于环境污染大、异味重的项目,坚决予以否决和劝退;在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及符合环境容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提高审批规格,所有新上化工项目须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同意。(责任部门:招商局、产业园区、经发局)
2、加强环境监测。进一步完善化工园区监控平台建设,逐步完善园区重点监控区域和高空嘹望视频监控,逐步对区内化工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加快与常州滨江开发区大气站的数据对接,实现大气环境数据实时共享,全面建成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并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对园区内所有化工企业三废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环境污染因子指标走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现场巡查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把监控平台建成与环境污染作战的指挥调度中心。(责任部门:经发局、产业园区、财政局)
3、加大巡查密度。成立临港开发区化工园区专职巡查队伍,充分发挥开发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落实特殊网格监管巡查职责,配备相应的车辆及便携式废气、废水监测装备,建立24小时环境巡查制度,对区内企业三废排放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对群众举报线索和监控中心预警指令进行处理,及时调处各类环境矛盾,配合环保分局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全面掌握区内环境实时动态。(责任部门:产业园区、环保分局、经发局)
4、废气专项整治。对于园区内所有的废气排放企业排放口进行梳理,对重点企业大气排放企业的企业现状、排口来源、排口编号、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处理设施工艺及运行情况、使用处理介质情况、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因素开展全面的调查。强势推进企业废气排口安装在线监测,通过委托第三方安装及运维的模式力争在2年内对园区所有化工企业废气排口安装在线设备。包括有特征因子的企业废气排口安装特征因子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环保专业机构常年开展专家检查,全面排查园内化工企业废气治理存在问题,对企业生产设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督促企业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全面落实整治计划,限期完成整治任务。(责任部门:产业园区、环保分局、经发局)
5、废水专项整治。组织园内企业按照“污水压力化、明管化;雨水明沟化、防渗化;排放口规范化、联网化”的要求实施整治,企业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水管道安装止回阀;国控企业、重点企业废水排口安装视频监控和自动监控设施,逐步推进区内所有企业废水排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加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及已建管网的维护,做到应接尽接。严控废水偷排偷放,强化雨水排口管理,所有化工企业雨水排口设置溢流池,并加装在线监测设备或自动采样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监测。为园区河道水质改善提供有力保障。(责任部门:产业园区、经发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分局)
6、危化品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全面规范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划定专门行驶路线,指定专门区域停车,加强巡查,严禁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入集镇区、居民区;与公安部门协调,增加警力,全面强化园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管。(责任部门:临港街道、璜土镇、经发局)
7、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严禁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依法查处排污企业违法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停。(责任部门: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经发局)
8、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化工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临港开发区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和环境应急专家储备库,完善开发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开展年度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响应联防联控机制,逐步形成完善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全面提升园区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责任部门:经发局、临港街道、璜土镇、环保分局)
9、鼓励开展社会监督。公开环境信息,加强群企互动,健全基层环保队伍,委派环保专管员进驻重点企业及重点居民小区,开展经常性巡查,督促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大社会公众监督,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推荐人员等具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环保自愿者队伍,并经过街道党工委、镇党委批准,组织志愿者队伍对企业排放情况及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督。(责任部门:临港街道、璜土镇、经发局)
(二)化工企业环保达标整治
l、主体工程、污染治理配套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情况严格与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要求一致,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2、根据生产特点和特征污染物,建立完善的废水预处理设施,废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上生产废水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水管道安装止回阀,雨水排口安装溢流池,设置自动阀门,按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要纳入废水处理系统。
4、强化工艺废气的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工艺废气收集和处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控制储罐及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对呼吸损耗大的储罐改用浮顶罐或安装废气回收装置,确保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排口及厂界的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5、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贮存、转移及处置,贮存场所必须按规范建设并设置标识,转移手续规范,台账记录齐全,危险废物产生量与转移(或处置)量必须相符,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
6、强化化工生产、原料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的全过程控制,加强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重点企业逐步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体系,加强设备、管阀件和化学品储罐有机物的泄漏监管,及时维修改造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设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生产车间保持干净整洁,厂区内原材料及产品堆放安全有序。
7、全面规范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管理,按政府划定的专门路线行驶,停泊专用停车场,确保危化品运输车辆不进入利港、璜土、石庄集镇区。
8、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规范设置事故应急池,建立和完善应急队伍、应急措施和应急物资储备,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9、完成环境风险企业环保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企业对企业基本信息、建设项目环评资料、各类批复认证资料、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排污申报缴费情况、危废排放及放射源管理、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各类环保文件及监督检查记录等八个方面全面建立环保规范化档案。(具体要求另行下文)
四、企业达标整治步骤
1、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年5月30日前)。对照整治要求,园区内企业通过自查和邀请中介机构、化工专家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查找存在的环境问题,实事求是制定整治方案,形成“一厂一策”,于年5月10日前报临港开发区经发局备案,经发局聘请第三方对各企业整治方案进行从专业角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整改。
2、整治实施阶段(年6月1日——年11月30日)。企业按照制定的整治方案,全面落实整治计划,限期完成整治任务,确保整治效果。临港开发区经发局、产业园区要督促企业加快推进整治进程,确保按期完成。
3、考核验收阶段(年12月30目前)。根据企业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临港开发区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整治工作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根据整治成效和企业环保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为蓝色、黄色、黑色三个等级,评定结果通过临港广电、江阴日报、白癜风怎么治好得快北京治疗白癜风最好的医生在哪家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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