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另案中,赵学玉起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1992年1月15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碚法民初字第06668号民事判决,赵学玉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认定河坝社2006年6月27日召开社员大会决定收回赵学玉的承包地,系通过民主程序依法解除李熏容(李勋荣)以户主身份与河坝社签订的《北碚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已终止,因该合同已依法解除,赵学玉要求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判决驳回赵学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赵学玉在本案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河坝社召开社员大会收回赵学玉的承包地,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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