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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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4号)精神和重庆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重庆市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渝注建发〔〕1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工作各时间点

注册报名时间:3月22日9:00—3月28日17:00。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报考人员现场核查时间:

3月22日9:00—3月29日12:00(工作日)。

网上缴费时间:3月22日9:00—3月29日17:00。

二、考试信息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级别

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

5月15日

8:00-11:30(3.5小时)

建筑设计

13:30-15:30(2.0小时)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16:00-18:00(2.0小时)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5月16日

8:00-11:30(3.5小时)

*场地设计(作图题)

13:30-17:30(4.0小时)

建筑结构

5月22日

8:00-10:30(2.5小时)

建筑材料与构造

12:30-18:30(6.0小时)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5月23日

8:00-10:30(2.5小时)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2:30-18:30(6.0小时)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5月15日

8:00-11:30(3.5小时)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13:30-16:30(3.0小时)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5月16日

8:00-11:30(3.5小时)

建筑结构与设备

12:30-18:30(6.0小时)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注:带“*”号的5个作图题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二)考场设置

重庆市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考场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须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原建设部、原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号)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及报考规定的通知》(建注字〔〕第25号)执行。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或职称及工作时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准备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考后资格复核时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说明详见附件1。

(三)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相关规定

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考试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9号)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1号)精神,符合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五)新旧报考条件的衔接

国务院于年4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建筑师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增加了学士学位的要求。根据规定,自年度考试开始,首次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报考条件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年前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且在成绩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报考条件按原《建筑师条例》执行,在成绩滚动期内没有获得有效成绩(不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应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今后,凡是在滚动期内无有效成绩的,报考时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

四、报名程序及要求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有关政策法规、证明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式样)等,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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