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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公安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管严控
“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1、政府公告的来自或途经疫区的人员以及与该类人员有接触的人员、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接触的人员,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2、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或者采取措施期间擅自脱离的,一律予以行政留;
3、违规聚集、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4、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況与他人接触的,一律予以行政枸留;
5、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6、企业单位、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政府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予以行政留;
7、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渡口、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8、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听从劝阻,强行通行的,或违规滞留高速、码头进出口、村(社区)卡口,影响交通工具正常通行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9、拒不听从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国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10、有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紧急状情况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阴市公安局
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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