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7日,一名仅有三个月零7天的江阴利港男婴由其父医院。医生诊断却发现,男婴身体的“累累伤痕”触目惊心:颅内出血、5根肋骨骨折、脸上烫伤、腿上咬伤,且已有时日。医院方面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男婴“亮亮”遭父亲多次虐待,身上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年8月31日,“亮亮”由中华少年儿童慈善基金会紧急救助中心进行医疗救助及康复治疗至今。
▲在ICU抢救的“亮亮”
好不容易把孩子救了,难道再让他回到那个无法让人放心的家里吗?
9月2日,江阴法院对这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宣判,给出了答案: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孙某某、冯某某对婴儿的监护权,指定江阴市民政局作为婴儿的监护人。
江阴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孙某某、冯某某非婚同居期间于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亮亮”。孙某某自年7月开始对“亮亮”实施打耳光、拳击胸部、吹风机吹烫嘴巴、咬面部与小腿等虐待行为,同年8月5日对“亮亮”脚踢头部、致“亮亮”头部、面部、胸部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年8月,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冯某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被申请人孙某某被鉴定诊断为边缘智力,被申请人冯某某被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年6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孙某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年8月5日,江阴市民政局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二名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指定江阴市社会福利院抚养“亮亮”。
因被申请人孙某某犯虐待罪、被申请人冯某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均不适合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客观上也不具备监护、抚养“亮亮”的条件。“亮亮”的爷爷孙某、奶奶王某明确表示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亮亮”,放弃对“亮亮”的监护权。“亮亮”的母亲冯某某自幼身世复杂,无法确定“亮亮”的外祖父母身份。被申请人孙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声明不具备履行抚养“亮亮”的条件,放弃“亮亮”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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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申请人江阴市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在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两名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并主动要求代表国家履行对被监护人“亮亮”的监护职责。
本院认为,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由江阴市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亮亮”的监护权,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使其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支持起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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