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middot事务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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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加大环保司法联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强化制度建设、平台建设,以对环境污染犯罪“零容忍”的态势,主动出击,创新模式,集中精力、警力,从严打击整治,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案件的频发态势。

3月16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环保司法联动大案要案案例,其中江阴某水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被江阴市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10日,江阴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分别罚款35万元和35万元。

案例如下:

江阴华士水务有限公司移送

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阴华士水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水处理项目的生产。年3月3日江阴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生化系统异常,该公司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排放废水中总氮浓度持续超标。至3月24日现场复查,采集该公司设施排放口以及华塘河总排口排放废水水样,经监测,设施排放口水样中总氮浓度57.2mg/L,华塘河总排口水样中总氮浓度53.6mg/L,均超过排放标准。

二、案件处罚依据

江阴华士水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办理结果

江阴市公安局对江阴华士水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10日。江阴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分别罚款50万元和35万元。

四、案件启示

污水处理企业本应严把污染物的排放关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案件中企业方放任设施异常,致使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这一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绍兴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绍兴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江阴市花山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的实际运营单位。年2月26日群众举报,云亭街道绮山森林公园发现一管道破损,污水溢流至林地,最终流入绮山湖,经确认破损管道为渗滤液厂排放管。经江阴生态环境局调查,绍兴恒泽公司在运维渗滤液厂过程中,通过设置在渗滤液厂设施排放口的暗管排放自来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并在厂内二级生化池南面设置的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中重金属总汞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三倍以上。

二、案件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江阴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办理结果

江阴市公安局对绍兴恒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名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启示

本案给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企业一个重要的警示,应当经常对所运维企业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线上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验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其他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不要妄想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监测设施进行非法排污,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江阴市宝光机械有限公司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年3月20日,江阴生态环境局对江阴市宝光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容器不锈钢封头项目的酸洗、清洗工序正在生产,其废水排入酸洗清洗车间收集池,池内设置两根管道,其中一根通往东南方向金加工车间雨水管道。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酸洗、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正在通过管道排入金加工车间雨水管内,金加工车间雨水管道内废水自南向北流动,最终通过厂区北侧雨水排放口排入该公司北侧四房庄浜内。经测试分析,该公司厂区北侧雨水排放口排放水浓度为:PH值为1.53、总铬浓度为mg/L、总铜浓度为0.72mg/L、总氮浓度为mg/L、总磷浓度为1.05mg/L、氟化物浓度为mg/L超过了排放标准。

二、案件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江阴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办理结果

江阴市公安局对江阴市宝光机械有限公司2名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启示

企业为节省处置费用而利用雨水管网偷排含重金属超标废水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同时严重污染了地方生态环境,其行为必将遭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本案警示相关生产企业,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对企业产生的污染物合法合规处置是每个企业应尽职责,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命脉,一定要放在整个生产的首要位置,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关于宜兴市横山水库水源地废液倾倒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年7月27日,有群众上传了一段宜兴市西渚镇厔溪河内出现大量不明黄色液体,造成环境污染的视频。宜兴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调查组和应急监测组赶赴现场调查。据监测数据显示河道水质明显受到污染,随着横山水库泄洪冲刷,污水带下移,逐渐被稀释扩散。经调查发现西渚镇横山村村民宋某从事危化品道路运输,长期为溧阳某公司非法运送含氯化亚铁的废酸溶液。年7月17日,宋某指派驾驶员用槽罐车将30.52吨废酸从溧阳某公司拉回宜兴,后因迟迟无法找到接收单位,年7月24日,由宋某自己驾车至横山田园客栈停车场边的水沟旁,将槽罐内30.52吨废酸直接倾倒至水沟内,从而造成了宜兴市西渚镇厔溪河被大面积污染。

二、案件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宋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宜兴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办理结果

宜兴市公安局对宋某等3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生态损害鉴定。

四、案件启示

本案犯罪嫌疑人枉顾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在靠近水源地直接非法倾倒废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该案例警示一切生产企业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个人,任何图省事、贪便宜,漠视环保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姚某、李某等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年8月23日无锡市锡山区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姚某联系李某通知运输车驾驶员程某、彭某、支某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临时垃圾堆放点运垃圾至锡山区宛山湖东路一覆土工地进行非法倾倒,后经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修复费用超过30万,涉嫌污染环境罪。

二、案件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姚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办理结果

经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该案件修复费用超过30万,涉嫌污染环境罪,锡山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给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对姚某等11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启示

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随意处置,对自然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固体废物历来是环保监管重点,犯罪嫌疑人无视固废管理规定,随意处置、填埋,污染周边环境,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也启示所有产生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和参与相关工作的个人,都应当重视固废的日常管理。

无锡振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雨水口直排废水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年7月9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无锡振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试压区集水池废水溢流至厂区西北侧雨水管网,最终流入直湖港。现场采集车间集水池和车间外北侧雨水排放口水样,经监测,雨水沟排放水污染物浓度:总铬7.23mg/L。该单位排放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二、案件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等有关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办理结果

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通过雨水管网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无锡振鼎输送设备有限公司2名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启示

生产型企业的雨水管网历来是环保检查的重中之重,利用雨水管网排污的路是绝走不通的。本案的发生警示相关生产企业,对污染物的排放,一定要放在整个生产的首要位置,坚决杜绝重金属的超标排放。否则不仅严重危害环境,自身也必将遭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重金属超标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年6月22日,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设施,通过设置的暗管直接排入污水总排口。现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污水总排口采样监测,根据年7月3日收到的检测报告,污水总排口总锑浓度为0.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超标5.82倍。

二、案件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办理结果

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对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1名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启示

纺织染整等生产企业作为防治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必须严格实施排污管理措施,这是排污企业的法定义务。涉案企业设置暗管偷排超标污水情节恶劣。锑是有毒金属元素之一,我国为防止锑等重金属污染,逐一规定了相应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期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力争把污染控制在环境自净能力范围内。国家环保战略目标的实现,取决于每个企业的自觉守法和自我约束。该企业枉顾法律法规的约束,情节恶劣,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顾某污染环境罪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年6月26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嫌疑人顾某两次将常州爱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胶水(经初步认定为危险废物)倾倒在惠山区西漳牌楼的空地上。年1月,顾某在石塘湾的锡红停车场雇一辆卡车,由杨某带领司机将9桶废胶水(经称重共kg)倾倒在西漳牌楼的空地上。年6月24日晚,顾某联系卡车并由杨某带领司机闵某将10桶废胶水(经称重共kg)倾倒在西漳牌楼的空地上。胶水倾倒的地点由杨某提供。

二、案件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顾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办理结果

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对顾某等3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启示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一直以来都是环保的监管重点,肆意处置对自然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无视危废管理规定,随意处置倾倒,污染周边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本案也启示所有产生危废的企业和参与相关处置工作的个人,都应当重视危废的日常管理,不能为一己之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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